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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盜竊別人車牌讓車主拿錢贖回,被判敲詐勒索罪

        發布時間:2015年6月17日 瀏覽次數: 2599

        案情:

        2011年8月26日,小區保安員小鐘在夜間巡邏時,發現一名犯罪嫌疑人盜取小區停放汽車的車牌,當場將其抓獲。經查,捕獲的犯罪嫌疑人王某利用車主丟失車牌,怕重辦車牌麻煩的心理,以撬盜汽車車牌后讓車主拿錢贖回的辦法獲得非法收入。共累計撬盜車牌14塊,每次盜竊后均向車主索要錢款,稱如若不給錢款,則毀掉其車牌。多數車主嫌重辦車牌麻煩,而將錢如數匯至王某的賬戶,王某共得贓款3000元。檢察院以王某涉嫌敲詐勒索罪向法院提起公訴。

        說法:

        依據《刑法》的規定,王某的行為符合敲詐勒索罪的構成要件,所以被告人王某應以敲詐勒索罪定罪處罰。

        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4月28日通過、5月18日起施行的《關于敲詐勒索罪數額認定標準問題的規定》,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以1000元至3000元為起點。

        在本案中,王某累計撬盜車牌14塊,且每次盜竊后均通過威脅車主如不給付錢款則毀掉其車牌的手段,強行索要錢款共計3000元,達到刑法規定的數額較大標準,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故應對王某以敲詐勒索罪進行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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