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訂的房間被轉給他人,賓館是否該賠償呢?
6月7日,為了讓女兒能在高考期間吃好住好,我在考點對面的一家賓館預訂了一間房,每天600元,并預付了480元定金。但當我考前去賓館看房時,卻得知因別的家長出價高,賓館將我預訂的房間定給他人,且該賓館已客滿。我只好以每天800元的價格定了另一家賓館。我要求原定的賓館在退還定金的同時賠償我800元損失,但遭到對方的拒絕,賓館聲稱只能退還我所付的定金。請問,原定賓館毀約應否承擔賠償責任?
案例分析
賓館應賠償損失,且必須雙倍返還定金。賓館將已預訂的賓館轉讓給他人的行為構成違約。當與賓館達成住宿消費協議后,彼此之間已經形成權利義務關系。賓館的基本職責之一,就是必須依約提供住宿服務。而你所描述的情形中賓館卻為了謀取更多的利益,未經預訂方許可,單方將已預訂的房問給他人使用,明顯是違反了合同義務。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害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等方式承擔民事責任。”《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也指出:“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正因為賓館的行為違約,導致你最終不得不另找別的去處,且不得不在同等條件下花去更多的費用,即遭受了每天200元總計600元的經濟損失,賓館應對該筆損失擔責,賠償相應的損失。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即以交付定金的方式保證合同的履行對雙方當事人都有著特別的約束力,一旦一方違約,就必須在向對方承擔賠償責任的基礎上承擔違約責任。故賓館作為收受定金的違約方,賓館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必須在賠償損失的基礎上,另行向你雙倍返還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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