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在學校受了傷,學校該承擔責任嗎
某武術學校的學生小林今年14歲,就讀于一所全封閉寄宿制的武術學校。6月5日晚上,小林上完武術課,在回宿舍路上來到健身器材處玩雙杠,后不小心摔傷。當晚,小林被送往醫院接受治療并住院一個禮拜,醫院診斷為右尺橈骨遠端骨折。經司法鑒定,小林因傷致右尺橈骨遠端骨折,評定十級傷殘。出院后,小林父母多次與學校協商賠償都沒有結果。因此,小林的父母把學校訴至法院,要求學校賠償醫療費等經濟損失4萬余元。校方認為,小林的受傷是在回宿舍路上玩耍自己造成的,學校沒有責任,所以不接受小林的賠償請求。請問學生在學校受傷,應由誰來承擔賠償?
案例分析
雖然小林是在教學和休息的時間段內遭受人身傷害,但作為寄宿制的學校,依法應當對小林在校期間的安全盡到注意、保護和管理等義務。小林遭受人身傷害,是在自己玩耍過程中產生,沒有第三人侵權或學校設施設備缺陷原因,自身相應承擔次要責任,學校對小林的損失承擔部分的賠償責任。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七條規定:“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范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五條規定:“學校應當對在校學生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護自救教育;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應的管理措施,預防和消除教育教學環境中存在的安全隱患;當發生傷害事故時,應當及時采取措施救助受傷害學生。
學校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應當針對學生年齡、認知能力和法律行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應的內容和預防措施。”
在校的學生應當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和紀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階段,應當根據自身的年齡、認知能力和法律行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應的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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