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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謊稱商場有炸彈屬于違法行為嗎?

        發布時間:2014年8月8日 瀏覽次數: 2862

        案例

        陳某是某商店的一名營業員,由于其對商場內部管理措施有異議,產生不滿的情緒,于是用公用電話撥打商場服務臺的電話,謊稱自己是知情者,得知商場里有一枚定時炸彈,將在下午4點爆炸。接到電話后,服務員立即報告了領導。經營方報警,警方火速疏散了商場內群眾和營業人員。公安局反恐處和防爆隊對商場逐樓層逐部位開展地毯式排爆工作,民警和保安員在商場外布崗護衛。幾個小時后,排爆搜尋工作結束,沒有發現爆炸裝置。經證實,這是一個虛假信息,且警方找到了嫌疑人陳某。請問謊稱商場有炸彈的行為屬于違法行為嗎?

        案例分析

        陳某的行為涉嫌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它是指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或明知是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虛假恐怖信息”是指以發生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劫持航空器威脅、重大災情、重大疫情等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事件為內容,可能引起社會恐慌或者公共安全危機的不真實信息。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編造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中涉及“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六種情形有:(1)致使機場、車站、碼頭、商場、影劇院、運動場館等人員密集場所秩序混亂,或者采取緊急疏散措施的。(2)影響航空器、列車、船舶等大型客運交通工具正常運行的。(3)致使學校、醫院、廠礦企業、國家機關等單位的工作、生產、經營、教學、科研等活動中斷的。(4)造成行政村或社區居民生活秩序嚴重混亂的。(5)致使公安、武警、消防、衛生檢疫等職能部門采取緊急應對措施的。(6)其他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

        《解釋》中明確規定了應當酌情從重處罰的五種情形。第三條規定了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嚴重擾亂社會秩序,應當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范圍內酌情從重處罰的五種情形:(1)致使航班備降或返航;或者致使列車、船舶等大型客運交通工具中斷運行的。(2)多次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的。(3)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的。(4)造成鄉鎮、街道區域范圍居民生活秩序嚴重混亂的。(5)具有其他酌情從重處罰情節的。

        對“造成嚴重后果”的五種情形應加重處罰?!督忉尅返谒臈l通過列舉了加重處罰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情形,具體包括以下五種情形:(1)造成3人以上輕傷或者1人以上重傷的。(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3)造成縣級以上區域范圍居民生活秩序嚴重混亂的。(4)妨礙國家重大活動進行的。(5)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對于編造、傳播虛假恐怖信息同時又構成其他犯罪的,擇一重罪定罪處罰。例如,行為人出于勒索財錢等其他犯罪目的,或者通過破壞計算機系統等犯罪手段,編造、傳播虛假恐怖信息,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同時構成數罪的,擇一重罪定罪處罰。

        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罪。本罪所侵害的客體為社會秩序,包括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等單位的工作、生產、營業、教學、科研等秩序,公共場所、交通秩序,以及人民群眾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于故意,即為了擾亂社會秩序,明知沒有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威脅,卻加以編造,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恐怖信息而加以傳播。過失不能構成本罪。確實不知是虛假的恐怖信息而誤認為是真實的恐怖信息,或者將某種非恐怖威脅的行動誤認為是恐怖行動而加以編輯、發布,不構成本罪。至于其動機,有的是想制造恐怖氣氛;有的是對社會不滿,制造混亂,發泄私憤;有的是想借此向社會施壓企圖滿足自己的某種要求;有的是精神空虛無聊,借之尋找畸形樂趣等。動機如何,并不影響本罪成立。

        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一要看是否實施編造、故意傳播虛假的恐怖信息的行為;二要看是否嚴重擾亂了社會秩序。編造或傳播編造的恐怖信息的行為必須嚴重擾亂了社會秩序,才可構成本罪。雖有編造恐怖信息或者傳播編造的恐怖信息的行為,但沒有擾亂社會秩序,如編造了但沒有傳播出去,或只是在特定的親戚朋友中談論并未擴散的,或者雖然擾亂了社會秩序,但沒有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也不能構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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